依法诚信经营 维护市场秩序(第六期)
时间:2024-06-26
来源: 中国石油流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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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铜仁市税务局查处加油站偷税案件
案件经过:
贵州省铜仁市税务局稽查局根据相关部门移送线索,依法对思南县瓮溪大众加油站涉嫌偷税进行调查。经查,该加油站通过个人账户收取部分销售款项的手段隐匿销售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少缴增值税等税费85.62万元。处罚结果:
铜仁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规定,对该加油站依法追缴少缴税费、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46.89万元。案例二:安顺市税务局依法查处某加油站偷税案件
案件经过:
贵州省安顺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根据选案部门推送的疑点信息,依法对辖区内一加油站开展立案检查。经查,该加油站通过第三方收款平台和多个个人账户收款以及将加油款记入加油站超市收入等手段隐匿销售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三个年度内共隐瞒不含税销售收入2483.92万元,少缴增值税322.91万元,少缴印花税、城建税及教育附加等共计27.44万元。处罚结果:
安顺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对该加油站追缴少缴税费、加收滞纳金以及罚款共计661.06万元,目前所有少缴的税费、罚款、滞纳金均已全部追缴入库。案例三:云南省曲靖市中海富凯大花桥加油站(普通合伙)案
案件经过:
国家税务总局曲靖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对云南省曲靖市中海富凯大花桥加油站(普通合伙)调查发现,该加油站存在偷税漏税行为。据公告内容,曲靖市中海富凯大花桥加油站(普通合伙)在2020年-2022年期间通过对公账户、翁飞彪个人微信及支付宝、三家第三方支付平台收取不含税加油款合计170,399,636.22元,账簿记载主营业务收入44,230,920元并已申报纳税,少计不含税销售收入126,168,716.22元。应补缴增值税16,401,933.08元。处罚结果:
曲靖市中海富凯大花桥加油站(普通合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构成了偷税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云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7号)第16项违法行为第3档裁量标准,该加油站被处以少缴税款1倍罚款,罚款金额17,567,547.32元。
案例四:福建省税务部门依法查处加油站偷税案件
案件经过:
福建省税务局稽查局根据精准分析线索,指导三明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查处了三明市清流县里田金顺加油站偷税案件。经查,该加油站通过删除经营管理软件平台数据、个人账户收款不入账等手段隐匿销售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少缴增值税等税费54.83万元。处罚结果:
三明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规定,对该加油站依法追缴少缴税费、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96.12万元。案例五:福建龙岩某加油站漏税187万余元
案件经过:
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调查发现,福建省龙岩市上杭县一加油站在账簿上少列收入,并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据公告显示,该加油站在账簿上少列收入,并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造成少缴税款1872240.16元(其中增值税1783085.84元、城市维护建设税89154.32元)。处罚结果:
因该加油站补缴税款比例100%,且能够配合各项检查工作,决定对其的偷税行为处少缴税款50%罚款,即936120.08元。该加油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福建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构成了偷税违规行为。对此,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案例六:梧州对岑溪市中环石化有限公司第一加油站开具行政处罚单
案件经过:
2023年9月,执法部门对岑溪市中环石化有限公司第一加油站(2022年6月曾因税务问题被税务机关处罚)开展加油机作弊检查,发现该站存在涉税问题。2023年12月,梧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查处该站2020年至2022年年度存在账外经营,少申报税款539.36万元,性质为偷税。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追缴偷逃税款539.36万元,处罚罚金323.62万元,合计862.9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