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品油零售行业诚信经营自律公约》主要内容解读(四)
时间:2024-05-14       来源: 中国石油流通协会        浏览量:      分享:

第九条【维护市场秩序】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不得采取低于成本销售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扰乱市场秩序。


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参考《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第七条,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商品的行为包括:


(一) 生产企业销售商品的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的,或经销企业的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的;


(二) 采用高规格、高等级充抵低规格、低等级等手段,变相降低价格,使生产企业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经销企业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的;


(三) 通过采取折扣、补贴等价格优惠手段,使生产企业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经销企业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的;


(四) 进行非对等物资串换,使生产企业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经销企业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的;


(五) 通过以物抵债,使生产企业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经销企业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的;


(六) 采取多发货少开票或不开票方法,使生产企业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经销企业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的;


(七) 通过多给数量、批量优惠等方式,变相降低价格,使生产企业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经销企业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的;


(八) 在招标投标中,采用压低标价等方式使生产企业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经销企业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的;


(九) 采用其它方式,使生产企业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经销企业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的。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开展低价倾销调查时,应当听取行业组织、相关经营者、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的意见。


成品油市场专项治理过程中,各省市均发现了部分成品油流通企业存在通过不开票、变票、货票分离以及短斤少两等不法手段,采取低于市场正常成本的价格倾销的案例。从行业发展角度看,行业企业要加强自律,维护合法财税秩序,避免“劣币驱逐良币”现象,确保成品油市场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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