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诚信经营 维护市场秩序(第九期)
时间:2024-06-29       来源: 中国石油流通协会        浏览量:      分享:
“伪新能源”案例(二)

案例一:南宁多部门查处打击一非法撬装加油点

案件经过:

2024年5月8日,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南宁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南宁市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局,环境保护局等多部门参与,联合开展南宁市成品油非法经营专项打击行动,对位于南宁市西乡塘区的一处涉嫌非法设置的撬装加油点进行查处打击

早在2024年4月9日,相关部门已对该撬装站源头企业开展调查。调查内容显示:该企业有100吨罐8个,30吨罐2个。该企业生产的环保矿物油0号产品由脂肪酸甲酯10%、液腊60%、芳烃溶剂10%、多元醇20%调和,用于柴油类发动机燃料;环保矿物油2号产品由液蜡70%,多元醇30%调和,用于厨房灶具燃料。

该户企业属于不按成品油归类的生产企业

案例二:梧州处罚汇千里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违规储存“伪新能源”产品案

案件经过:

2024年5月1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应急局联合商务、市场、公安等部门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梧州市汇千里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无危险化学品储存资质和储存专用仓库,安全管理制度缺失,在民房内非法储存醇基液体燃料(尾气清洁剂)19箱。经送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抽样检测确认,该产品闪点(闭口)小于4℃,属于国家标准规定的2类易燃液体。属于危险化学品。

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一百零一条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八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处罚。

案例三:河池查处一新能源加注点(与中石化商标高度相似)

案件经过:

2024年5月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南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在210国道开展非法成品油巡查,重点对过路油罐车和路边聚集货车进行盘查和记录,对司机进行禁卖禁用非法成品油教育,并在桂贵交接三村检查发现新能源加注点一个,查获流动车一辆,目前流动车已拉回中队处理。

被查处的新能源加注点商标与中国石化商标高度相似,企图以此蒙蔽消费者,吸引消费者加注

案例四:宿迁市泗阳县依法查处省内第一起非法经营新能源案件

案件经过:

2月26日,江苏省宿迁市泗阳县应急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辖区内中管华盈体验店存在非法经营“新能源”(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行为。该局立即联合属地政府,对该体验店进行突击检查。检查发现,该体验店设置在一汽车保洁中心内,其销售的“绿环净”动力液,名为“新能源”,实际上其主要成分为醇基燃料(经检测闪点小于0℃,可代替汽油使用),属于危险化学品。


经查:该体验店并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存在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消防设施不全、销售人员未经安全培训、直接使用塑料桶给汽车油箱加注等问题隐患,极易引发生产安全事故。


4月1日,泗阳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例》等法律法规,对其无危化证经营危险化学品行为作出罚款16万元(期间无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条款及相关文件参考

5.《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六十五条 禁止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禁止向汽车和摩托车销售普通柴油以及其他非机动车用燃料;禁止向非道路移动机械、内河和江海直达船舶销售渣油和重油。


6.《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1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公布,自2013年12月7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


第二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应当存储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并由专人负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


第二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


7.《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1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公布,自2012年 4月1日起施行;根据 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修正)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管理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 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


8.《危险化学品目录(2022 版)2022年11月7日,应急管理部联合十部委正式发布公告调整修订《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 版)》,将“1674柴油[闭杯闪点≤60℃]”调整为“1674 柴油”,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9.《市场监管总局标准技术司关于醇醚燃料和生物柴油调和燃料质量标准的复函》2022年12月2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司)函复贵州省成品油流通商会,《市场监管总局标准技术司关于醇醚燃料和生物柴油调和燃料质量标准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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