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诚信经营 维护市场秩序(第八期)
时间:2024-06-26       来源: 中国石油流通协会        浏览量:      分享:
近年来,新能源快速发展,新能源技术的应用带动了相关产业的兴起,但也有生产经营单位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作业活动,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公共基础设施造成严重威胁。
目前,市场上的“伪新能源”主要为两类。一是替代柴油的“伪新能源”。实质上是以生物柴油、车用醇醚燃料、矿物质油、液蜡醇醚燃料等变更品名作掩护的伪劣柴油。二是替代汽油的“伪新能源”。以泛滥最广的新能源动力液举例,产品的主要成分标称为润滑剂、甲醇、甲醛等,其实所谓的添加剂实质上就是添加甲醇的伪劣汽油。
经现场多次检查发现,“伪新能源”销售门店不具备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产品大多使用劣质塑料桶分装,储存在代销点等简易门店或库房,并通过抖音、快手等自媒体平台扩大宣传面,采取会员制、预约制的对外销售形式。

河池某液蜡醇醚企业开业盛况

“伪新能源”死灰复燃的发展势头极其迅猛,破坏我国成品油市场秩序,造成国家税收损失,影响社会安全,损坏消费者权益。

“伪新能源”加注点距离民房安全距离极近,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1.破坏市场秩序。伪新能源加注点通过巧立名目形式,绕开加油站发展规划及行业准入许可,借机在民房、路边、门面等大肆铺开建设,建站成本几乎忽略不计,再加之产品多为质量极差的调和油品,成本低廉,严重挤压成品油合规经营企业的生存空间,冲击成品油零售市场,破坏了正常的成品油市场交易秩序。
2.冲击社零数据入统,造成税收损失。目前,广西壮族自治区每吨汽油各项税负(包含消费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附加税、其他税费等)3348元(2.4元/升)、柴油2394元/吨(2.0元/升),税负占零售价的比例分别为36%和32%。这些伪新能源加注点自辩脱离成品油行业监管,实际对外销售伪劣汽柴油。在实际打击行动中,执法人员未在现场发现有相关产品采购和销售票据,逃避国家监管,未按规定上交成品油消费税和企业增值税等各项税费。按照目前伪新能源替代成品油消费量推测,有约50万吨成品油销售量体外循环,成品油行业社零纳统严重失真,严重影响税费征收,侵害国家税收权益。

南宁海关技术中心对液蜡醇醚检测报告
3.存在安全隐患。按照规定,伪新能源加注点应办理“三同时”手续,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检验、检测。但是在实际检查中发现,此类伪新能源加注点不仅质量检测不合格,并且在安全不合格(缺少危化证)、消防设施不完善、操作人员不专业(无上岗资质)、环保不达标的前提下,距离居民楼、路边等人群密集区域极近,甚至发现存在直接用塑料桶为客户加注的现象,一旦操作不当,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闪点是评价可燃性液体火灾危险性大小的重要参数,闪点低于23度即可代表此款动力液常温闪火,危险性极大

4.损害消费者权益。国家政策方向是大力推动新能源燃料,但是目前市面上出现的如新能源动力液类产品,绝对不属于新能源范畴。据调查,目前市面上伪新能源产品主要来自于非法调和点,调和工艺简单,质量控制粗暴,产品远远达不到国家强制标准要求(《车用汽油》(GB 17930-2016)、《车用柴油》(GB 19147-2016))。江苏已有消费者反映,车辆在使用“伪新能源”产品后出现明显抖动、怠速不稳定和故障灯报警灯等情况,质量堪忧,甚至对人体造成危害,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伪新能源”案例(一)

案例一:南宁市应急管理局检查一处伪新能源站点

案件经过:

2024年3月份以来,广西成品油行业协会人员发现在抖音等自媒体平台出现个人大肆宣传一款名为“绿环净汽车尾气清洁剂”的产品,并号称可代替95号汽油直接加注进汽车使用,引起多人关注且评论者众多。
2024年5月14日,南宁市应急管理局执法大队立即对位于南宁市江南区亭子路的“中管华盈新能源绿环净新能源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该公司设置在商业区内,附近人员密集,公司内储存有名为“绿环净汽车尾气清洁剂”(又名:生物质液体燃料)的产品。现场核查证照发现该公司未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属于无证经营危化品。

此产品的危险等级为3,属于高度易燃液体,可造成遗传性缺陷

经专业人员判定:这是一款假借新能源名义,实际变相销售醇基燃料(危险化学品)的行为,直接在路边随用随加或在民房储存不符合安全规定。

应急管理局明确告知:经营销售危化品必须按照国家规定,证照齐全及安全条件充分后方可开展,你公司在未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及相关部门审批通过之前,不得擅自在相关平台发布涉及危化品销售及使用的音视频,不得擅自开展销售活动。

案例二:淮安清江浦区对售卖新能源动力液企业罚款14.6万元

案件经过:

3月11日,接街道群众举报称,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内有人在售卖新能源动力液,宣称能代替汽油加注使用,怀疑涉及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淮安市应急管理局闻令而动,立即对该举报线索进行核实。经查:现场储存大量新能源动力液,据当事人提供的产品说明书,该产品属于易燃液体,考虑物品危险性及现场储存条件,执法人员立即对该批货物扣押取样。
据南京理工大学化学材料测试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该样品闭环闪点值低于0°C,属于危险化学品

清江浦区应急管理局认为当事人行为属于是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违法行为,依法对该当事人作出没收查封扣押的物品和违法所得5000元、处146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律条款及相关文件参考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第七十七条第三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条第五款第(五)项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2017年11月4日修订通过,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 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
4.《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十三条  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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