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诚信经营 维护市场秩序(第四期)
时间:2024-06-20
来源: 中国石油流通协会
浏览量:
分享:
案例一:杭州临安查处非法生产、销售不合格车用柴油案
案件经过:
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局收到公安局移送案件,经查,当事人自2018年至案发期间违法生产销售由导热油、工业白油等油品按照不同比例混合调色的柴油冒充国五、国六标准车用柴油,其硫含量项目不符合 《GB19147-2009车用柴油》标准。当事人共销售上述油品的进货货值为74.54万元,获利6万元。此外,当事人还存在在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销售车用柴油的违法行为。处罚结果:
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中华人民共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规定,作出罚款47.75769万元、没收违法所得6万元和车用柴油4.39吨的行政处罚。案例二:藤县应急管理局依法查处了一起违法储存柴油案件
案件经过:
2024年1月26日,根据群众举报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藤县塘步镇某处有人非法经营、储存柴油的线索,县工信局牵头组织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公安局、中石化藤县分公司、中石油藤县分公司等部门到达现场开展核查处置工作。县应急管理局现场扣押了疑似柴油的液体7.08吨,并委托梧州市产品质量检验所抽样检测(后经抽样检测表明该液体属于柴油),使用危险化学品专用车辆将涉案油品转移运输到有资质的油库进行暂时扣押。藤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进行立案调查。经查,被扣押的7.08吨柴油是广西某贸易有限公司为节约加油成本,在藤县塘步镇某建材营销部门前空地违法储存,主要用于公司内部车辆加油,涉案的柴油未按规定储存在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内,未制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未配备专人管理,存在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的违法行为。
处罚结果: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未将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此,藤县应急管理局决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案例三:包头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公司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案
案件经过:
去年5月,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一份举报:包头市一家加油站在给来往车辆加油时涉嫌作弊“偷油”,坑害消费者。正常情况下,加油站只需一套管理系统,这套系统安装在前台电脑上,便于经营者使用。可这家加油站除了前台电脑,执法人员在休息室里极其隐秘的角落发现另外一台电脑。这台电脑里安装的所谓“贝林油站加油管理系统”,实际上是加油站私自加装的一款具有“偷油”功能的作弊软件。
加油站经营者可在这款作弊软件上任意设置参数,控制偷油比例,少付给消费者油量。通过加装作弊软件,加油站经营者可顺利破解或绕过加油机包括自锁功能在内的各种防作弊设施,实现远程控制,达到“偷油”目的。消费者根本无法察觉经营者偷油行为。
处罚结果:
2023年8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市场监管局对包头市某石油有限责任公司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涉案燃油加油机4台、没收违法所得8638144.8元、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检察院督促规范成品油领域税收监管秩序行政公益诉讼案
案件经过:
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新闻媒体曝光的“非标油”(指除正规成品油以外所有非法油品的总称,包括来源不明确、渠道不合规、质量不达标或偷逃税款的非法油品)危害公共安全、污染大气环境等问题,2019年8月,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嵊州市人民检察院)部署开展综合整治“非标油” 专项法律监督活动,发现部分物流运输、工程基建等用油企业,大量违规购买、使用“非标油”,并以非成品油增值税发票进行违规抵扣;部分加油站则通过“无票销售”、账外走账等方式大量销售“非标油”,逃避税收监管。指导意义:
督促整治偷逃税款违法行为是国有财产保护领域公益诉讼办案的一个重要方面。国有财产保护领域监督范围点多面广,检察机关应注重运用系统思维,找准监督切入口。税收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影响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各个方面,办好涉税案件意义重大。针对“非标油”领域偷逃税款行为隐蔽、行政监管难度大、产业链条长等问题,检察机关应当坚持问题导向,做深做实溯源治理,从规范非标油”消费端票据行为到严惩销售端偷逃税款违法行为,以法律监督助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国有财产安全。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办案中要增强大数据思维,通过构建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提升法律监督质效。对于在履职中发现的具有普遍性的社会治理难题,检察机关应高度重视相关数据的收集与整理,尤其是对依法采集、具有统一标准的数据,提炼特征要素进行数据解析,并融入公益诉讼办案规则流程,转化为计算机能够识别的“语言”,即发挥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在发现线索、调查取证、固定证据以及提供解决问题方案等多方面作用,实现从个案办理到类案监督。检察机关在依法能动履职的同时应注重与行政机关协作配合,提升社会治理效能。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在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方面目标一致,办案中应立足法律监督职能定位,发挥公益诉讼检察统筹协调多元主体协同共治职能作用,助推行政机关深入推进系统治理、综合治理,将公益诉讼制度优势实实在在转化为社会治理效能。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使用计量器具不得破坏其准确度,损害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
《中华人⺠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