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诚信经营 维护市场秩序(第二期)
时间:2024-06-18
来源: 中国石油流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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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七:湖北省远安县法院审结一起非法经营案
案件经过:
2023年2月,被告人吴某某建立柴油加油点,在未取得危化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向社会车辆低价销售柴油,并从中获利。2023年2月至5月,吴某某非法销售柴油492.02吨,非法销售柴油金额3757826元,实际获利84002.08元。判决结果:
该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未经许可经营柴油,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遂以非法经营罪判决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万五千元。对涉案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案例八:蒙山县法院判决陆某犯非法经营罪
案件经过:
2020年,陆某在未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等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在蒙山县某沙场私设加油点,销售柴油给黄某、徐某等人,销售价值达人民币26万余元,违法获利2万余元。2020年12月16日,该加油点正在给车辆加油时被民警当场查获并依法查扣剩余柴油25.38吨,经梧州市产品质量检验所检验,涉案柴油属于危险化学品。判决结果:
被告人陆某构成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扣押在案的不合格柴油及其他涉案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案例九:防城港法院判决颜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案件
案件经过:
2021年10月18日起,被告人颜某受他人雇请在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一非法加油点出售劣质柴油,主要负责看守场地、装卸油、记账等;龚某负责看守场地、加油等。2021年12月14日,防城港市公安局港口分局民警对该加油点进行查处,当场抓获颜某、龚某,从现场扣押柴油30.43吨及储油罐、加油机、票据等。经鉴定,查获柴油为不合格产品,被查获柴油价值人民币242831元。经统计,2021年7月14日至11月 27日,该加油点销售劣质柴油1740.44吨。判决结果:
被告人颜某受他人雇请,明知不合格产品而冒充合格产品予以销售,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扣押在案的不合格柴油及其他涉案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龚某连带承担扣押劣质柴油的无害化处理费用等。
案例十:扬州法院判处余某、杨某等犯销售伪劣产品罪案件
案件经过:
2019年10月,被告人余某、杨某伙同他人将**油库的燃料油冒充柴油进行非法转卖,朱某、滕某在明知余某、杨某进行非法转卖的情况下,为获取非法利益,对燃料油进行帮助处理,以便冒充柴油进行销售。李某、黄某通过伪造柴油报告书的形式,帮助余某、杨某冒充柴油进行销售。判决结果:
2021年5月8日,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以燃料油冒充柴油进行转卖,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被告人余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五千元;对被告人杨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五千元;对被告人李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对被告人黄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对被告人朱某、滕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法律依据
危险作业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非法经营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行为人在销售的成品油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油品冒充合格油品,构成刑事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对该行为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