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诚信经营 维护市场秩序(第一期)
时间:2024-06-17       来源: 中国石油流通协会        浏览量:      分享:
成品油是事关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和战略性物资,直接关系到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近年来,随着国家各部委高度重视成品油市场整治工作,扎实开展综合治理加油机作弊专项行动,持续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管,整肃行业乱象,抓捕了一批不法分子,查处了一批违规加油站,成品油流通领域违法犯罪活动得到有效遏制。依法经营、诚信经营、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不断改善。
但受巨大利益驱使,成品油违法违规行为逐步呈现“流动性大、隐蔽性强、变化快”的特点,“劣币驱逐良币”进程加快,违法分子一步步挑战法律底线,危害社会利益和公共安全。
为了让全行业企业、广大消费者充分了解成品油流通领域的这些违法犯罪现象,中国石油流通协会联合省市石油流通协会商会及相关企业从今天(6月17日)开始,在履行成品油零售行业诚信经营自律公约的基础上,呼吁全行业“依法诚信经营、维护市场秩序”,在协会公众号及网站设置“依法诚信经营、维护市场秩序”专栏,连续刊登各地涉成品油打击典型案例的相关报道,目的是曝光这些违法违规行为所带来的危害,加强行业自律,保护消费者权益,共同抵制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推动全行业高质量发展。

刑事打击案例(一)

案例一:浙江海宁市非法柴油销售点爆燃事故案例

案件经过:

2023年6月1日凌晨,浙江省海宁市黄海镇闸口村一临时工棚发生爆燃,经初步调查,该临时工棚系一集装箱改装的室外非法柴油销售点。5月31日16时30分,该箱体被应急管理部暂时封存。当晚,当事人欲非法转移集装箱内油品,私自切割箱体时引发了爆燃,事故造成5人死亡。

判决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规定: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存储、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二: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3名犯罪嫌疑人被抓获

案件经过:

2023年2月初,上海金山公安分局干巷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辖区内存在两起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的情况。在分局经侦支队的指导下,分别于2月3日和2月5日抓获吴某等3名犯罪嫌疑人。经查,犯罪嫌疑人吴某等3人在已申报但还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长期从事柴油销售,他们从正规渠道以“批发价”购入柴油,销售的柴油主要用于工地施工设备以及农场农用机械等。

判决结果:

至案发已非法销售柴油50余吨,涉案金额超35万元,3名犯罪嫌疑人已被抓获。

案例三:武鸣法院判处莫某非法销售汽油危险作业罪

案件经过:

2021年12月份起,莫某在未依法取得成品油零售许可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违反安全生产管理相关规定,擅自将自己军牌号为桂AT****的面包军改装成移动加油车,在南宁市武呜区某镇某沙场简易棚内售卖汽油,2022年7月27日,该加油点被南宁市公安局武鸣分局查处,当场扣押疑似汽油440公斤及改装油罐车一辆,加油机一台, 油罐1个。经鉴定,被查获的疑似汽油具有汽油属性。

判决结果:

莫某擅自从事危险物品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周围居民主活及生产环境具有爆炸的可能性,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性。2024年1月25日,武呜区人民法院以“危险作业罪”对莫某的犯罪行为进行判决,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扣押在案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案例四:宾阳法院判处李某非法销售汽油危险作业罪

案件经过:

2015年至2023年5月期间,李某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外地低价购买成品油(无供油商证照、产品销售合同等),并使用铁质、塑料容器储存于宾阳县某镇家中(私设非法经营、储存点人员密集,存在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将成品汽油分装到塑料瓶中对外销售给不特定人群。经鉴定,被查获的疑似汽油液体符合92号车用汽油(国标VIB外采)的非标准油

判决结果:

2023年5月16日,宾阳县人民法院以“危险作业罪”对李某的犯罪行为进行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扣押在案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案例五:非法储存销售成品油“油贩子”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案件经过:

2020年12月至2021年6月,彭某某在湖北东湖高新区左岭街私自搭建简易铁棚,购入不合格汽油和储油加油设备,贩卖给周边车主,获利67.7万余元。区成品油“打非治违”工作专班发现,“黑加油点”未配备消防器材,电线裸露乱搭接,操作人员安全意识淡薄。2021年以来,湖北东湖高新区商务、应急、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组成联合工作专班,加大对成品油非法储存、运输、经营的打击力度。

判决结果:

11月30日,湖北东湖高新区首例危险作业罪案件宣判,非法从事成品油储存销售的彭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案例六:宾阳法院判处陈某非法销售柴油危险作业罪

案件经过:

2023年7月份开始,陈某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和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使用一辆经改装后安装油箱、加油机等设备的车辆作为流动加油车对外销售柴油(无供油商证照、产品销售合同等)。2023年8月24日,陈某在宾阳县思陇镇高速公路收费站出口的大型停车场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查获柴油疑似物16.535吨。经鉴定,被查获的疑似柴油液体具有柴油属性,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中的第3类易燃液体。

判决结果:

大型停车场内大型汽车和人员流动较多,陈某行为存在极大的危害公共安全隐患,存在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2023年11月27日,宾阳县人民法院以“危险作业罪”对陈某的犯罪行为进行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扣押在案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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