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截止,市场关心哪些问题?
时间:2023-07-14       来源: 中国石油流通协会        浏览量:      分享:

2023年6月,商务部发布新版《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已于7月11日截止。


在7月11日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审议通过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石油天然气市场体系改革提升国家油气安全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亦指出,要加大市场监管力度,强化分领域监管和跨领域协同监管,规范油气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


新版的《管理办法》将成为国家层面的通用性法规范本,完善当前成品油市场管理制度。2020年旧版《管理办法》废止后,市场准入和监管职责下放地方政府,但未及时形成具有法律效力的接续制度,一度出现监管“真空期”,导致各地出现违规经营乱象。


《管理办法》明确放权给地方的方向,后续将由各省制定辖区内的实施细则。《管理办法》要求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在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后,通过全国石油市场信息管理系统备案企业基本信息。


对批发经营企业的仓储设施要求转移到“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批环节,尽管部分地区并未明确提及此要求,但从趋势上看,仓储设施将是备案核准的必要条件之一。


此外,《管理办法》采取“宽准入严监管”的原则,在扩大成品油市场准入的同时,更严格规范成品油企业的经营活动,加强日常监管。譬如,要求建立管理台账,包括油品购销和出入库记录,油品来源、销售去向、检验报告、检查记录等凭证材料档案,并如实报送有关监管部门。这些内容在旧版《管理办法》未有提及。


“放管服”改革后,

成品油市场监管政策变化时间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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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成品油市场监管趋严

完善合规竞争秩序

2022年7月以来,国家多部委成立联合工作组进驻地方炼厂,调研其生产情况和成品油出率;9月起,广东、山西、福建和江西等地监管部门启动,要求严格成品油市场流通管理,要求没有仓储设施的企业,不得从事成品油经营活动。


近期举措表明国家对成品油市场监管趋严,进一步加快市场合规化,利于公平竞争。地方政府逐步填补成品油流通法规空白,维护市场秩序,成品油批发市场参与者的数量将会减少。


加油站终端环节也是成品油市场流通监管的重要环节。2019年以来,山东、浙江、安徽、广东部分省份已试点陆续安装加油站智能税控系统,通过加强成品油使用环节税收监管,进一步压缩违规油品销售的空间。



2020


浙江、北京成品油批发资质

下放细则出台

为贯彻执行国办发【2019】42号文的要求,浙江商务厅和北京商务局分别在2019年12月和2020年1月接连下发细则文件明确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审批取消、零售经营资格审批下放的工作要求,这也是继山东省2019年10月出台细则后的第二批下发落地政策的省份。


据钢联能化了解,成品油批发资质申请中取消原来关于自有油库、自有管线或码头条件等硬性条件的约束,从门槛准许制,变成运营监管制后,已吸引较多市场玩家了解具体细则,并进行申请,包括外资企业。不过虽然门槛降低会增加批发从业者数量,加剧竞争,但由于前后几次的文件都反复强调了“强化监管”,未来关于质量、安全、税务、合规等多方面的监管必然加强,这也有助于建立良性竞争市场。



2019


山东率先取消原油成品油批发

仓储经营资格审批

2019年10月,山东省商务厅发布通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和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部署,扩大成品油市场准入,取消原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审批,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权限下放至地市级人民政府。


这是国务院文件出来以后,第一个做出反应的省份,结合当前力推的产能置换方案,反应出山东在石油流通和体制上有很大的破局意愿和动力。



中国成品油下游市场全面放开

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明确提出扩大成品油市场准入。意见指出,取消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审批,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下放至地市级人民政府,加强成品油流通事中事后监管,强化安全保障措施的落实。


► 哪些内容被取消了?


► 取消原来关于自有油库、自有管线或码头条件等硬性条件的约束;从门槛准许制,变成运营监管制;从操作上,申请将类似一般工商登记。这点虽然没有明确在意见中指出,但大概率会在后续的操作细则中得到明确。

► 这将是成品油批发仓储市场真正意义上的“零门槛”准入。应加入WTO“三年放开批发,五年放开零售”的承诺,中国政府2006年12月4日发布的《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中,已经对在国内市场从事汽油、煤油、柴油以外的成品油经营取消了经营资格审批,但对汽油、煤油和柴油还是保留了审批的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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